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3民初1001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福建省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计2884元,由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