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5258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通知原告重庆某公司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法定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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