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30614号
原告:福建省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省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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