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1民初7598号之一
原告:四川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四川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四川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