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1040号
原告:开封市华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魏都路以北金明大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22949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统一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南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4133298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封市华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统一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华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华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