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及第三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3342号之二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