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经区青岛中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威海临港区蔄山镇。
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9)鲁1002民初334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本案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故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