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萱,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萱、***、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鲁10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三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2022年2月8日、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及被执行人***在青岛银行的账户,因余额较少,暂不划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4月6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轮侯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于2022年2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购置于2006年的克莱斯勒牌鲁K9××××号车辆及被执行人**萱名下的帕萨特牌鲁YH××××号车辆,因购置时间较长,价值较低,且无法控制,故不予处理。
5、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1日将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6、本院于2022年2月8日通过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证券、股票、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