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4746号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吉良,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炳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良、被告丰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隆公司支付工程款1039321.38元及利息(以1039321.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丰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远信公司与丰隆公司签订了《威海XX小区二期B1-B6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YX201504),双方约定远信公司为丰隆公司开发的威海XX小区二期B1-B6号楼及地下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系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后远信公司依约为丰隆公司进行了施工,于2019年10月24日检测合格,并出具《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后丰隆公司委托威海先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远信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定结果为2098321.38元。后丰隆公司通过付款、顶房、顶车位的形式向远信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059000元,余款1039321.3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远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丰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审计定案后15日内,其付至总造价的95%。根据此约定,付款的时间应该是审计定案后15天,利息起算点应该是审计定案后15天,根据远信公司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该报告施工单位是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远信公司以此证明双方之间的建筑施工验收合格,无法成立。因远信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远信公司不应申请工程款,而应当在新的工程质量鉴定后要求支付价款。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丰隆公司与远信公司签订《威海XX小区二期B1-B6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丰隆公司委托远信公司进行威海XX小区二期消防工程施工事宜,承包范围为威海XX小区二期B1-B6号楼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25258㎡;施工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系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承包采用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的模式,承包总价以双方审核认可的价格为准。工程总额约为200万元;工程结算执行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合同签订时的费用定额及定额解释等,材料价格执行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发布的《威海建设咨询》同期价格,工程类别按I类确定。零星用工单价150元/工日;按施工进度付款,每月的25日,远信公司向丰隆公司提交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预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审核确认,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经检测合格,双方进行结算。一次审计定案后15日内付至总造价的95%,尚余工程总造价的5%部分作为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后15内结清。(自消防工程检测合格后保修期满一年付保修金的50%,余款在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结清);保修期为贰年,自工程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等。双方亦对材料供应及要求、质量检验、保密条款、索赔、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远信公司进行了施工并交付丰隆公司使用。后丰隆公司委托威海先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远信公司施工的XX二期消防工程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威海先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先达审字【2022】第066号审核报告,审查结果为:XX二期消防工程审定值为2098321.38元。丰隆公司、远信公司、威海先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确认。上述审核报告,未载明委托时间和出具的具体时间,但其中包含4份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的施工单位工程量确认单,施工单位处有远信公司工作人员“姚丽友”的签字。远信公司称该审核报告大概系2022年5月出具的,但委托审核的时间却是在两年前,系丰隆公司迟迟不缴纳审计费用导致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的施工单位工程量确认单是后期补签的。丰隆公司则称应是2021年12月份委托的,审核报告出具时间记不清楚,但至远信公司起诉,该报告出具时间已超过15天。因远信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亦应为无效。
庭审中,远信公司为证实其施工的消防工程合格并经验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山东盛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中记载:工程名称为XX二区地下车库,施工单位为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委托单位为丰隆公司,建筑面积为8647.76㎡,建筑层数1层,委托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检测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已达到标准DB37/242-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要求,判定合格。证据二、由丰隆公司(建设单位)、威海市盛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关于XX二期消防工程验收问题的回复》。经质证,丰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中施工单位处盖章均为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远信公司无关。对此,远信公司称远信公司与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为宋吉良,因远信公司无消防施工资质,而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具有消防施工资质,故检验、验收均以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的名义进行,但实际施工的系远信公司,丰隆公司对此明知。为此,远信公司向本院提供远信公司、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营业执照予以证实,丰隆公司对此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远信公司的主张。
为进一步证实其施工的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远信公司申请本院自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调取消防工程验收报告,本院依法调取XX二区《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该报告中载明:总平面布局,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建筑保温,防火分区,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合格。该验收报告由丰隆公司(建设单位)、威海市盛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施工单位)、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盖章确认,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经质证,远信公司、丰隆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丰隆公司认为该报告中无远信公司盖章。庭审中,丰隆公司自认案涉XX二期消防工程除分包予远信公司外未分包予他方,但对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为何在《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关于XX二期消防工程验收问题的回复》中盖章的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
庭审中,远信公司、丰隆公司确认丰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059000元。远信公司自愿自起诉之日起向丰隆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另查,远信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宋吉良。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负责人为宋吉良。远信公司无消防施工资质,海龙公司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本院认为,因远信公司无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与丰隆公司签订的《威海XX小区二期B1-B6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合同》应属无效。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远信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虽然丰隆公司认为远信公司提交的山东盛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关于XX二期消防工程验收问题的回复》及其申请本院调取的案涉《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中记载的施工单位为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远信公司无关,但庭审中丰隆公司自认案涉XX二期消防工程除分包予远信公司外未分包予他方,在丰隆公司未对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为何在上述文件中盖章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远信公司、海龙公司威海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双方庭审陈述等,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远信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丰隆公司应支付远信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丰隆公司委托威海先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远信公司施工的案涉消防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双方盖章确认。现丰隆公司以其与远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辩称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亦无效,对丰隆公司的该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丰隆公司应按照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造价2098321.38元支付远信公司工程款。关于支付的具体数额,案涉消防工程于2020年10月9日竣工验收,依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即一次审计定案后15日内付至总造价的95%,尚余工程总造价的5%部分作为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后15内结清(自消防工程检测合格后保修期满一年付保修金的50%,余款在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结清),现丰隆公司应支付远信公司工程总造价的97.5%即2045863.35元,因丰隆公司已支付远信公司工程款1059000元,故应在应付工程款数额中予以扣减,丰隆公司尚应支付远信公司工程款986863.35元。余下2.5%的质量保证金即52458.03元,于2022年10月9日到期,双方可到期后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远信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因丰隆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远信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愿自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远信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调整后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远信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686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6863.35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21日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7元,由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元,由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22元。
上述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均支付至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开户名: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