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3342号之二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海波。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国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