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859230690),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58258700),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
代表人:陶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9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9624元及违约金,执行费4589元。
本院执行期间,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多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均着落不明;
3、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古××室、××室、××室、××室、××室、储藏室,本案无处置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09624元及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书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车玲
书记员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