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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9118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天津市某某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2023年11月27日,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以天津市某某医院已将涉案款项付清、双方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天津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