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雪泽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某某与蒲城县雪泽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6民初234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县雪泽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XX城县雪泽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城雪泽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XX城雪泽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XX城雪泽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吴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30日18时左右,原告在被告厂区内被大门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方每月给付原告工资,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后续花费不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11月25日,原告收到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人仲案字(2020)8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XX城雪泽龙公司辩称,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原告仅是临时务工。原告吴某某1962年出生,2019年10月到被告处为职工临时做饭,其年龄为57岁,依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50周岁退休,超过退休年龄与单位建立不了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根本建立不了劳动关系,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又名***,2019年10月20日到被告XX城雪泽龙公司为员工做饭。2019年11月30日在被告公司内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垫付原告部分医疗费。后原告吴某某向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蒲劳人仲案字(2020)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吴某某提供的蒲劳人仲案字(2020)83号仲裁裁决书、考勤表及蒲城县椿林镇万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收条及领条(以上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XX城雪泽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组证据无法达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吴某某出生于1962年06月14日,2019年10月20日原告吴某某到被告XX城雪泽龙公司工作时,年满57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吴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基础,故其与被告雪泽龙公司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