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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05民初961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