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205民初961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