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江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某;宣汉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花山村2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58********。 被告:宣汉江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1号(江电办公室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39Q9F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宣汉江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