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3503号
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阳,该公司职员,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崔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馒,该公司职员,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元田
审 判 员 李 曦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