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异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4层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金,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图,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荆卷村向荣街临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阳,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3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与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腾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景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景泰公司与益腾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13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益腾都公司向景泰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十万二千二百六十八元二角八分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后景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3执30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益腾都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景泰公司亦未能提供益腾都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景泰公司以益腾都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天成公司作为股东未全额缴纳出资为由,要求追加天成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另,益腾都公司公司章程显示,天成公司作为其股东出资数额为750万元;天成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应在天成公司、徐凤霞、益腾都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第1.2款所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的3个工作日内缴足。另,本院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了上述《增资协议》。该协议第1.2款所列条件包括:益腾都公司及其原股东已按照天成公司要求提供了天成公司所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截至划付增资款之日,益腾都公司及其原股东、关联方未违反本协议及该等主体与天成公司签署的其他协议的任何约定。
本院认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成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应在天成公司、徐凤霞、益腾都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第1.2款所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的3个工作日内缴足。然而,根据本院调取的《增资协议》,现无证据证明天成公司认缴出资的条件已经满足。故本院对景泰公司之追加申请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李 维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