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财保6号 申请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铜元局后街**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北官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9年1月3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