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铜元局后街83号2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北官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富翔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30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费县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费县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