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0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代为答辩、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相关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代为答辩、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相关事宜。
被申请人: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C区D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上诉、签署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6059号民事裁定,在735052.5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月5日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株洲**支行账号为XXX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株洲**支行账号为82180301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