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11执恢59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C区D1栋。
法定代表人:宋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骏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88号栗雨工业园天桥起重3号厂房2号车间A-1。
法定代表人:戴经恺。
申请执行人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骏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胡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