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明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3700号
原告湖北明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长河电力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明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 炉
书记员 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