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民初250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玲,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巴扎区江南大道与乌喀路北侧交汇处江南商贸城****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傅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晏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