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8民初2100号
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傅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石金文,董事长。
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计4348元,由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锦 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