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楚和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4478号
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江南商贸城A-5幢1层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傅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楚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纺织大道。    
法定代表人:冯仕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合电力公司)与被告新疆楚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和服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大华合电力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华合电力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楚和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