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临催字第57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营里。
负责人:***。
申请人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科耀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杭州分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20000元、票据号码为310000512463251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李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