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3民初3409号
原告: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183372166996XY。
住所地:晋州市营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
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金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