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盛世阳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3131号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锋,男,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女,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盛世阳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58。
法定代表人:陈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英楠,男,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盛世阳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第三人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锋、胡楠,被告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第三人英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英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世公司支付所欠检测费52 800元;2.判令英大公司支付检测费60 000元;3.判令盛世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2 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0%计算;以52 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4.盛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现名称为电力公司)接受盛世公司的委托进行样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过程为:2016年10月17日,盛世公司就其开发的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V5.3.5向电力公司提出安全功能测试、渗透测试等测试申请,并提交《第三方确认测试(功能、性能/安全)计划申请单》。2016年10月24日,盛世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检测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盛世公司委托电力公司开展培训、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培训费用为12 800元,安全功能测试、渗透测试的检测(含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费用为60 000元。2017年1月23日,盛世公司增加2轮渗透复测,检测费用为40 000元,电力公司检测人员夜晓、盛世公司负责人冯兴柱签字确认。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9日,电力公司举办电力系统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E)资质认证培训,盛世公司工作人员孔炯参加培训。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月24日,电力公司分阶段进行了安全功能、渗透项目检测工作,并与盛世公司签订《检测项目交互记录单》。2016年11月7日,电力公司完成安全功能初测和渗透初测,形成安全功能初测《检测观察报告》、渗透初测《检测观察报告》,检测均未通过,解决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盛世公司负责人冯兴柱签字确认。2016年12月9日,电力公司完成安全功能第一次复测,形成安全功能第一次复测《检测观察报告》,安全检测不再整改,盛世公司负责人冯兴柱签字确认。2016年12月27日,电力公司完成渗透第一次复测,形成渗透第一次复测《检测观察报告》,检测未通过,解决期限为2017年1月5日,盛世公司负责人冯兴柱签字确认。2017年1月11日,电力公司完成渗透第二次复测,形成渗透第二次复测《检测观察报告》,检测未通过,解决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盛世公司负责人冯兴柱签字确认。2017年1月20日,电力公司完成渗透第三次复测,形成渗透第三次复测《检测观察报告》,检测通过,盛世公司负责人冯兴柱签字确认。2017年1月25日,电力公司出具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V5.3.5安全功能检测、渗透测试《检测报告》。电力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多次向盛世公司催款均未得到有效回复。2020年4月21日,电力公司向盛世公司发出《信息系统第三方确认测试督办单》,要求其在30日内结清测试费用112 800元,并将电子版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盛世公司的联系人。2021年4月28日,电力公司向盛世公司发出《催款函》,督促其尽快还款,并将电子版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盛世公司的联系人。盛世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维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盛世公司辩称,第一,盛世公司与电力公司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电力公司主张的所有费用和利息均不应由盛世公司承担。第二,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三,电力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具体的标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电力公司依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主张利息,与本案争议无关。
英大公司述称,一、事件经过。2016年5月,为服务公司业务开发,英大公司决定对公司对外网站进行改造,由英大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牵头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盛世公司为英大公司网站改造的实施方,改造实施总费用为132 000元。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要求,网站上线前需要经过电力公司安全实验室进行安全测评,通过安全测评后才能上线,行业内期货公司的对外官方网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等级保护二级系统,电力公司的安全测评标准即采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英大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求盛世公司开发符合国家要求的网站,网站安全测评由电力公司负责,安全测评费用由英大公司负担。网站于2016年8月底完成功能开发,英大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开发协议时,要求盛世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标准和安全要求开发网站,由盛世公司负责将软件送电力公司进行安全测评,涉及安全测评的相关情况应及时通知英大公司。2016年8月底,经过英大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与电力公司安全测评实验室负责人电话沟通,请电力公司明确英大公司网站安全测评需要的全部费用是多少,信息技术部要先起草签报走内部审批流程后再签协议,费用必须在签报中明确,电力公司安全测评实验室负责人告诉全部测评费用为60 000元,包括一次测评和一次复测,同时赠送英大公司安全岗位一名人员的一期安全培训。信息技术部根据沟通结果起草了《关于增加公司新网站安全测评费用的请示》签报,9月1日经过英大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英大公司联系电力公司签订安全测评协议,电力公司反馈需要测评完成后签订。英大公司信息技术部通知盛世公司按原来约定将开发完成的网站源代码送电力公司进行安全测评,并明确告知对方测评费用已由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约定为60 000元,超过60 000元,盛世公司需要提前通知英大公司并经英大公司同意后再进行检测。2016年10月24日,盛世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检测协议》,检测费用60 000元,并明确了检测依据。电力公司在2017年通知英大公司支付测评费用时,告知费用为112 800元,网站在一次测评和一次复测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次复评和安全培训费用。英大公司告诉电力公司,根据原来沟通确定的费用英大公司已经走完内部审批流程,现在费用超过审批费用,既不合理也导致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无法签订协议,请电力公司按60 000元的费用与英大公司签订协议,电力公司不同意。2021年5月,盛世公司将电力公司催款函转发给英大公司信息技术部,根据催款函,英大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与电力公司的王女士进行了沟通,再次说明英大公司可以按照60 000元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电力公司仍然坚持必须按照112 800元签订协议。随后,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与盛世公司负责英大公司网站测试送审的领导电话沟通,在英大公司网站开发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英大公司与盛世公司约定,盛世公司负责按照英大公司要求开发网站,需要通过电力公司安全测评,安全测评费用为60 000元,由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盛世公司负责将软件送电力公司进行测评,并根据电力公司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测评费用超过60 000元需要通知英大公司,在电话沟通中,询问盛世公司在超过60 000元的检测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前为什么没有通知英大公司,盛世公司回复说他们盖章的时候只有格式协议书上由打印机打印的金额60 000元,增加的费用52 800元(包括40 000元检测费、12 800元培训费)是盖章后电力公司手写添加的。
二、英大公司意见。英大公司在网站建设时经过沟通和竞争性谈判,确定了以192 000元建设一个符合公司业务需要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的网站,其中网站开发费用132 000元,网站安全测评费用60 000元。盛世公司负责网站开发实施,电力公司负责安全测评,英大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测评费用60 000元,向盛世公司支付132 000元软件开发费用。网站开发完成通过安全测评并正式上线后,英大公司按合同向盛世公司支付了132 000元的软件开发费用,英大公司多次联系电力公司签订协议支付60 000元安全测评费用,因费用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一直没有签订协议支付费用。盛世公司作为英大公司网站开发方,应当按照期货行业官方网站建设的通用标准(即国家等级保护二级系统)完成网站建设并交付英大公司。同时,盛世公司与电力公司签署的检测协议中盛世公司工作人员张兴柱在相关检测文件上签字,说明盛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明确知晓英大公司网站开发完成时应当符合的相关标准并通过电力公司检测,以及检测将产生相关费用,60 000元的检测费用包括一次测评和一次复测,已经包含了一次修改机会,符合行规。但由于盛世公司未能按上述检测标准交付合格的技术成果,经过两次检测后仍不达标,直至经过两次复评及安全培训后才通过检测,直接导致最终检测费增加40 000元。费用的增加是由于盛世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多次检测不合格造成的,盛世公司明知应当达到的网站建设、交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合格成果,但其未能在两次检测后交付合格成果,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增加的检测费用应当由盛世公司承担。换言之,盛世公司交付产品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12 800元的安全培训费用,是电力公司赠送的,英大公司不应承担。英大公司认可并愿意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支付60 000元的安全测评费用。由于增加的多次测评费用40 000元以及安全培训费用12 800元不应由英大公司承担,费用延迟支付并非英大公司的原因,因此由于延迟导致的利息也不应由英大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英大公司(甲方)与盛世公司(乙方)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网站设计、制作和建设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合同金额132 000元。该合同附件一为服务内容及价格明细,其上《详细报价表》中包含策划、规划部分报价15 050元,创意设计部分报价30 100元,页面制作&嵌套部分报价22 200元,功能开发部分报价16 000元,多语种/手机端部分报价33 340元,其他部分报价30 339元,总费用为147 029元,优惠价为132 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盛世公司进行了网站设计、制作和建设。庭审中,盛世公司与英大公司确认盛世公司已于2017年1月将检测合格的网站交付英大公司使用,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款项已经结清。关于各方身份,电力公司称盛世公司委托电力公司对其开发的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V5.3.5提供安全功能及渗透测试,其与盛世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盛世公司称其受英大公司的委托为其开发网站,因要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评,其按英大公司的指示将测评交由电力公司负责,因其与电力公司对接比较方便,就由其与电力公司进行沟通,但实际上其与电力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英大公司称盛世公司是英大公司网站的实施方,电力公司是其找来负责网站安全测评的单位。
电力公司提交了《第三方确认(功能、性能/安全)计划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及《检测委托协议书(第三联)》(以下简称协议书),欲证明盛世公司就其开发的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V5.3.5向电力公司提出安全功能测试、渗透测试等测试申请;盛世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书,盛世公司委托电力公司开展培训、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培训费用12 800元,安全功能测试、渗透测试(包含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费用为60 000元;2017年1月23日,盛世公司增加两轮渗透复测,检测费用40 000元,双方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申请单上载明的开发及委托单位均为盛世公司;委托单位及开发单位负责人均为唐宁,职务为项目经理;计划测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该申请单首页最下方手写有“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样品,圆通快递”字样,该申请单部署单位处勾选为“直属单位”,说明处手写有“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字样;部署位置处勾选为“内网”;申请测试类型处勾选为“安全功能测试、渗透测试”。上述勾选内容后均有唐宁的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该申请单备注处载明:“注1:委托单位可于每月20日之前提交下个月度(每月度是指当月10日至下月10日)的测试计划申请表;注2:委托单位提交的计划测试时间需与检测单位进行确认,并保证在最终确认的测试时间之前完成资料审核、委托签订和环境搭建……注6:最终测试报告以此申请表信息为准,请务必保证信息填写准确、清晰、完整。”该申请单尾页委托单位处盖有盛世公司的印章并有唐宁的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
协议书上载明的委托单位为盛世公司,检测单位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后于2017年9月28日名称变更为电力公司);其上载明:“样品名称: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检测项目:安全功能测试、专项测试、渗透测试,共包含29个检测项;检测费用:60 000元;说明事项:仅包含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注:检测委托协议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检测方留存;第二联委托方留存;第三联随检测任务下达。”该委托书委托方负责人签字处盖有盛世公司的印章并有唐宁的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检测方负责人签字处有李凌的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该委托书“检测费用:60 000元”后手写有“+40000”、“+12800培训费”字样,“说明事项:仅包含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后手写有“增加2轮渗透检测”字样,其上有夜晓、冯兴柱的签字,日期为2017年1月23日。关于上述签字人员的身份,电力公司称夜晓是其员工,唐宁和冯兴柱是盛世公司的员工。
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关于申请书,盛世公司称这是电力公司检测时业务流程所需手续,对电力公司和盛世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关于协议书,盛世公司称电力公司并未在该协议书中盖章,双方就协议书并未达成合意。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检测费是60 000元,其他手写金额是电力公司单方书写,该行为系电力公司单方行为,不是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夜晓、冯兴柱的签字只是对检测项目的确认。盛世公司还称其持有的协议书没有上述手写内容。关于签字人员的身份,盛世公司称唐宁和冯兴柱是其员工,冯兴柱负责案涉项目的技术部分,唐宁负责对接沟通。英大公司称其未见过该申请单。英大公司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其称40 000元的复测费用及12 800元的培训费用为手写添加,手写处未加盖公章。英大公司还称签订该协议书时,电力公司与盛世公司均未告知其检测费用增加了。直到2021年5月其才从盛世公司处知道该协议书。
电力公司提交了《检测项目交互记录单》、《检测观察报告》、《检测报告》,欲证明电力公司在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分阶段进行了安全功能、渗透项目检测工作,并于2017年1月25日向盛世公司出具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V5.3.5安全功能检测、渗透测试的报告。其中,电力公司提交的项目名称为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V5.3.5的《检测项目交互记录单》中列有项目阶段、计划起止日期、实际起止日期、问题、检测方(签字)、受检方(签字)等内容,项目阶段:1.调研资料;2.样品提交;3.环境搭建;4.安全功能初测及反馈阶段,问题处载明“安全功能初测,未通过”;5.渗透初测及反馈阶段,问题处载明“渗透初测,未通过”;6.安全功能复测及反馈阶段,问题处载明“安全功能第1次复测,已通过,因厂商整改延期16天”;7.渗透复测及反馈阶段,问题处载明“2016.12.23-12.27:渗透第一次复测,未通过;2017.1.11:渗透第二次复测,未通过;2017.1.20:渗透第三次复测已通过,因厂商整改延期44天。”该记录单检测方(签字)处有夜晓的签字,受检方(签字)处对应的项目阶段处均有冯兴柱的签字。
电力公司共提交了6份《检测观察报告》,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的《检测观察报告》系电力公司就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安全功能完成初测,报告中列有相应检测结果,确认签字处手写有“冯兴柱已清晰了解观察报告中所述内容及注意事项”字样,解决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同日,电力公司就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渗透初测作出的《检测观察报告》中亦列有相应检测结果。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的《检测观察报告》系电力公司就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安全功能完成第一次复测,其上列有相应检测结果,确认签字处手写有“冯兴柱已清晰了解观察报告中所述内容及注意事项”字样。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的《检测观察报告》系电力公司就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渗透完成第一次复测,其上列有相应检测结果,确认签字处手写有“冯兴柱已清晰了解观察报告中所述内容及注意事项”字样,解决期限为2017年1月5日。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的《检测观察报告》系电力公司就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渗透完成第二次复测,其上列有相应检测结果,确认签字处手写有“冯兴柱已清晰了解观察报告中所述内容及注意事项”字样,解决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的《检测观察报告》系电力公司就英大公司网站CMS系统渗透完成第三次复测,检测结果为“未发现明显可利用漏洞,请在整改复测前提供整改方案”,确认签字处手写有“冯兴柱已清晰了解观察报告中所述内容及注意事项”字样。
电力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其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第一页载明:“委托单位:盛世公司;到样日期:2016年10月24日;检测日期: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月22日;样品类型:应用软件系统;检测结论:基本符合。”该报告检测机构盖章处盖有电力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批准人处有李凌的签字,签发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
盛世公司对《检测项目交互记录单》中冯兴柱签字的内容认可,但称其不了解也不清楚记录单后面的内容。盛世公司对《检测观察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冯兴柱签字是代表英大公司。盛世公司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从未见过该《检测报告》。英大公司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报告,这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电力公司提交了《关于举办第二期电力系统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E)资质认证培训的通知》、《注册信息安全人员考试及注册申请表》、《2016.10.21-10.29北京电科院CISP培训学员上课签到表》、《考试学员基本信息表》,欲证明电力公司信息安全实验室于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8日开展CISP资质认证培训,2016年10月29日举办考试,培训费及考试认证费12 800元/人;盛世公司推荐孔炯参加CISP资质认证培训并参加了考试。
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其称孔炯并不是盛世公司的人员,对于培训事宜,盛世公司并不知情。英大公司对《关于举办第二期电力系统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E)资质认证培训的通知》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其称该通知上并未注明培训费,电力公司与英大公司曾协商一致,无需另付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已包含在60 000元中,而且直至培训结束,电力公司也未告知英大公司需要支付培训费12 800元。英大公司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称孔炯参加过此次培训及考试,但根据《注册信息安全人员考试及注册申请表》可知,孔炯仅参加为期4天的课程,电力公司并未发放证书。对此,电力公司称培训费是单独计费的,不包含在检测费当中,客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客户都是这样收取培训费用,待培训完成后,电力公司会下发证书。电力公司还称因为没有支付培训费用,故孔炯的证书还没有发放,待付清培训费后其可以发放证书。
盛世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陈琰与英大公司工作人员孙彩绘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英大公司认可其是案涉检测项目的委托方,并愿意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只是其与电力公司对检测金额存在分歧而未付,盛世公司并非案涉委托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向电力公司支付检测费用。该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14日,孙彩绘向陈琰发送微信:“好像是因为价格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他们沟通过多次了”、“之前报价6万,我们审批都走完了,后来又要11万,所以就拖到现在”,陈琰回复:“是,我记得之前说的就是六万”,孙彩绘又称:“如果对方同意6万,我们肯定早支付了”、“这个费用完全是我们公司技术部在负责,让他们直接沟通吧”,陈琰回复:“好的,谢谢啦”。2020年5月26日,陈琰向孙彩绘发送微信询问有关检测费用的沟通进展,孙彩绘回复:“好像是之前说的费用少,我们都走完流程,后面又要加”,陈琰称:“今天打电话说是如果再联系不上就走法律途径解决了,我也只能转达一下这个情况”。6月1日,孙彩绘向陈琰发送微信:“陈姐,如果电科院再打电话,您就让他联系我们柳总……另外,关于费用的事情,应该是最开始谈的时候并没有约定官网二次检测的费用问题,只是按照6万说的,我们内部审批流程也都走完了,但是后面第一次检测没有通过,后面又检测了两次,所以才多出来不少费用,但是原则上一事不两批,所以第二次提交费用的时候领导不同意,就一直拖到现在。”英大公司称其公司没有孙彩绘这个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英大公司称其确实明确过检测费为60 000元,电力公司和盛世公司也都知道该数额,对于超出60 000元的款项,英大公司不予认可。
英大公司提交了其工作人员柳英楠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王菲泽、与盛世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琰于2021年5月7日的通话录音以及《关于开展公司新网站安全测评工作的请示》的签报,欲证明在检测之前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约定的检测费用为60 000元,在测评工作完成后,英大公司积极主动联系电力公司尽快签订合同,按照约定支付60
000元测评费用;英大公司对于增加的检测费用并不知情。其中,起草日期为2016年9月1日的《关于开展公司新网站安全测评工作的请示》签报载明:“公司领导:公司新网站即将完成开发,准备上线……信息系统上线前要通过国网制定的安全检测机构-中国电科院的安全测评。依据中国电科院安全测评收费标准(见附件),公司新网站系统的安全测评费用对应二级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收费标准,需要60 000元。为保障公司新网站系统的安全,建议公司与中国电科院签订合同,委托中国电科院对公司新网站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安全测评费用为60 000元。”该签报后附有《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性测评费用测算办法》及《二级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费用明细》。该签报领导批示处均为同意,日期为2016年9月2日。
电力公司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并称从录音中可知,英大公司内部追加过检测费用,但因为各种原因搁置了。该证据同时证明电力公司向盛世公司催要过检测费,盛世公司不付,让英大公司来付检测费。该证据足以证明电力公司不停的找盛世公司催要检测费,不存在时效已过的问题。电力公司称签报是英大公司的内部材料,其不发表意见。但对于60 000元检测费,其没有异议,只不过由于盛世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测评费用增加。电力公司还称签报中的费用明细是其向英大公司提供的,费用明细里面列的都是电力公司测评的全部流程,细化了每一步的收费情况。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称英大公司明确提出是电力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由英大公司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从费用测算办法和费用明细也可以看出,这些都是电力公司直接给到了英大公司,英大公司对费用是明知的,其应该预知到费用有可能会增加。针对电力公司反复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盛世公司认为既然电力公司提前制作了测算办法,意味着所有的测算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额外费用,否则制作检测办法没有意义。对电力公司所述曾向盛世公司主张费用的问题,盛世公司认为是英大公司表示想要支付费用,这与盛世公司无关,此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情况,电力公司主张其提供了安全功能测试、渗透检测(包含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费用为60 000元;两轮渗透复测,每轮为20 000元,共计40 000元;培训服务费用12 800元。以上共计112 800元。电力公司认为该费用应由盛世公司向其支付。对此,盛世公司称其不应由其支付检测费,具体为:其并未参加培训,也不清楚培训费用,对此不予认可;关于60 000元的检测费用,其是代英大公司进行的确认,应由英大公司支付;关于40 000元检测费用,其是按照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并不清楚该费用,也不应由其承担。英大公司称电力公司并未向其告知过培训的收费标准和金额,此前双方沟通时,电力公司报价60 000元是所有费用都包括在内了,培训是赠送的,电力公司称英大公司只要派人听课就行了,可以参加考试,考试也是赠送的,在双方确认之后英大公司才提交了签报。关于后面的两轮复测,英大公司认为产品必须得符合相关要求,一次测评一次复测就应该通过,不符合要求得修改到符合要求为止,其与盛世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盛世公司需提供合格的网站才能上线,英大公司认为60 000元的费用其已经和电力公司、盛世公司都确认过了,超过的部分,不应由英大公司承担。经询,盛世公司与英大公司均未向电力公司支付过款项。
庭审中,英大公司同意向电力公司支付60 000元的检测费,电力公司予以接受,并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
电力公司提交了《信息系统第三方确认测试督办单》、《催款函》、交付证明,欲证明电力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盛世公司发送督办单,要求其在30日内结清测试费用112 800元,同日还通过电子邮箱将督办单发送给了盛世公司;电力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盛世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还款,并于次日通过电子邮箱将催款函发送给了盛世公司。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检测委托单位实际是英大公司,盛世公司的人员只是予以技术配合,其与电力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且,电力公司发函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另查,电力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盛世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2021)京0101民初167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本案,电力公司提交的协议书显示委托单位为盛世公司,且盛世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虽然电力公司并未在协议书上加盖印章,但其相关负责人在检测方负责人处签字确认,且该协议书能够确定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虽然盛世公司主张是英大公司委托电力公司进行测评工作,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在前期就测评费用进行了沟通并最终确定了检测费用,但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最终并未签订合同,而是由盛世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且电力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协议书、《检测观察报告》等文件中均是盛世公司人员签字确认而并无英大公司人员参与,盛世公司与英大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盛世公司系代英大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盛世公司承担。故,对于盛世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电力公司与盛世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电力公司已经完成了测评工作,盛世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关于检测费的具体金额,协议书中约定检测费用为60 000元,但其上还手写有“+40000”、“+12800培训费”字样,电力公司主张60 000元包含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的费用,但此后又增加了两轮渗透复测费用40 000元、培训费12 800元,盛世公司的工作人员冯兴柱对增加的费用予以确认。盛世公司对于手写的内容不予认可,称是后来添加的。本院认为,关于60 000元检测费用,英大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向电力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电力公司亦同意由英大公司向其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关于40 000元复测费及12 800元培训费,该部分金额系手写在协议书中,协议书“说明事项”后还手写有“增加2轮渗透测试”字样,盛世公司的冯兴柱在“检测费用”与“说明事项”的上一行处签字,该协议书手写的三处内容,其上虽有冯兴柱的签字,但双方对冯兴柱签字确认的内容存在争议,且仅根据协议书无法明确冯兴柱签字系对手写内容的确认。故,对于电力公司主张的该两部分费用,不能单凭协议书进行确认,而应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具体为:关于40 000元复测费用,电力公司提交了渗透复测的《检测观察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除了完成一次初测及一次复测之外,电力公司还完成了两轮渗透测试,盛世公司的人员冯兴柱签字进行了确认,对该部分费用应由盛世公司承担。关于12 800元培训费,电力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培训事宜及培训费用达成过合意,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电力公司承担。故,对于电力公司主张的培训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电力公司主张的检测费用,由英大公司支付60 000元,由盛世公司支付40 000元。电力公司超出上述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电力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电力公司与盛世公司之间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在电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各方对于检测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主体存在争议,盛世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故意。故,对于电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在无特殊法律规定时,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电力公司与盛世公司并未对检测费用的支付时间进行约定,按照上述规定,电力公司可以随时要求盛世公司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电力公司曾于2020年4月21日向盛世公司发送《信息系统第三方确认测试督办单》,要求其于30个自然日内支付检测费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电力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盛世公司,此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盛世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盛世阳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0 000元;
二、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60 000元;
三、驳回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78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盛世阳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