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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甲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11民初4434号 原告:***某某,男,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斯觉镇挖里坞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甲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