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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5民初24920号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供货合同;2.判令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货物(具体货物名称详见附件1全部材料、设备);3.判令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42500元(85万乘以5%);4.本案诉讼费由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处定做速通门产品并支付对价,合同总价为95万元,合同还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了旋转门设备的生产并送至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处,但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40%货到款,且始终未提供安装条件,导致设备无法安装。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起诉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案经承办法官现场查验,确认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送至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货物均存放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仓库,但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称不具备安装条件,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货物等。 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一次出库时间为2018年,往后三年应该在2021年内提起诉讼;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货,因为该系统和电梯系统连接一起,待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重组成功后会继续使用,之后再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合同还在履行中,不存在违约金,即使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违约金的标准也过高,由法院依法审查调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8日,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供货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速通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95万元。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且方案确定后,45天内将货物运抵甲方工地或甲方指定存放地点,甲方收货人***,收货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甲方具备安装条件后,乙方将设备直接运到安装现场,甲方为运到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储存场地,直至乙方安装完成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设备保管、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要求推迟运货,乙方可将货物暂存放北京仓库,发货前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供货。合同签字后10天内,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10%作为首付款,货到工地安装前,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0%作为货到款,速通门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5%,预留5%质保金,速通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2年后一次性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任何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延期超过20日,超过后,每天按延误未付金额的0.1%支付乙方违约金,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本合同除正文外,还包括附件1:合同清单及报价及其他附件。附件1:合同清单及报价中将门区、材料设备名称、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量、合计价款等信息进行了列明。 2017年9月6日,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所述的货物存放地点,即重庆市江北区***进行现场查验。经本院查验,***对面的电梯间库房中确有货物堆积。经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现场清点,《天和国际中心速通门供货合同》附件1所列的全部货物均在天和国际中心B1层车库收费亭对面的电梯间库房中,具体货物名称、参数、型号及现场清点数量由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清点货物清单》(详见本判决附件1),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该清单上签名确认。清点完成后,由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库房大门上各置一把锁共同保管。 另查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本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 上述事实,有《天和国际中心速通门供货合同》《现场清点货物清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等书面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为证明货物已经到达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现场,向本院举示出库单(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内部发货单)、安装申请表(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申请发货、复印件)、发货通知回执(复印件、是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代表邹某某代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字,因当时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拒绝在上面签字,要求直接发货即可)。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现在无法核实实际到货多少以及具体到货名称,因为原来负责的员工已经离职,收货的员工也已经离职。对上述证据需结合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综合评述。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将货物运送至***,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支付货到款,且自合同签订至今未能履行提供安装条件的相关义务,案涉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条件,故对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应继续履行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故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天和国际中心速通门供货合同》,结合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本院认定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和国际中心速通门供货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案涉合同解除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运送至天和国际中心B1层的货物,具体应当返还的具体货物名称、参数、型号及现场清点数量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组织现场查验时共同签署的《现场清点货物清单》为准(详见判决附件1)。同时,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返还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对此,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可另行向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对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陈述称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到款,也未履行提供安装标准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酌情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货到工地安装前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货到款。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支付货款,且自合同签订以来一直未提供符合安装标准的条件,导致案涉合同无法推进。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明知自身暂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联系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妥善处理该批货物,故对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大小,且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举示的出库单、安装申请表、发货通知回执均未载有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公章或其工作人员签名,不足以证明其系接到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发货通知后才发货的事实,综合上述事实以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5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货物(具体货物名称、参数、型号及现场清点数量详见判决附件1); 三、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55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490元,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1: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货物清单 门区 材料、设备名称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现场清点实际数量 B1层低区电梯厅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标准65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双机芯标准65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双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LED指示灯(LED指示箭头) 通道状态LED指示箭头,红叉代表禁止,绿箭代表允许 3 内置卡回收装置 内置卡回收装置 3 前台控制器 3通道开、关控制 1 不锈钢立柱 不锈钢立柱 大阳,1.2厚 4 B1层中区电梯厅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标准65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双机芯标准65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双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LED指示灯(LED指示箭头) 通道状态LED指示箭头,红叉代表禁止,绿箭代表允许 3 内置卡回收装置 内置卡回收装置 2 前台控制器 3通道控制 1 4L低区电梯厅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标准65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双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LED指示灯(LED指示箭头) 通道状态LED指示箭头,红叉代表禁止,绿箭代表允许 2 内置卡回收装置 内置卡回收装置 1 前台控制器 2通道开、关控制 1 立柱 不锈钢立柱 大阳,1.2厚 4 玻璃隔断 10mm钢化玻璃 1.1 4L中区电梯厅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标准65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单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摆动式速通门(双机芯加宽900mm通道宽门翼) 机体长1650mm,机体宽195mm,机身高995mm SwinglaneC920M 1 LED指示灯(LED指示箭头) 通道状态LED指示箭头,红叉代表禁止,绿箭代表允许 2 内置卡回收装置 内置卡回收装置 1 前台控制器 2通道开、关控制 1 立柱 不锈钢立柱 大阳,1.2厚 4 玻璃隔断 10mm钢化玻璃 0.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