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81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NielsJacobHuber(中文名:纽斯胡贝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323号。
法定代表人:于远征,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娜
书 记 员 赵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