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21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302600087146U。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望海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00604883641X。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8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合同款57258元、案件受理费65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有效联系,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经办人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2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关国震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