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沈阳业乔兰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161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业乔兰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鹤。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业乔兰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卫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俊岩
书 记 员 皮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