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21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7日生,住亭湖区。
被告:江苏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0478A,住所地盐城市范公中路99号金鹿广场10幢2162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建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