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8民初1980号
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办事处高庄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文县红旗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文县大坝苗族乡红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文县红旗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