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2民初1302号
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8236994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粮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