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办事处高庄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8236994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永昌农机农耕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庄镇殿英街82号*庄片区水管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5026991533924。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永昌农机农耕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该协议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雪功
审判员牟冬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