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金源建材厂与安徽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2377号 原告:宣城市金源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投资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原告宣城市金源建材厂与被告安徽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宣城市金源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宣城市金源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