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2377号
原告:宣城市金源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投资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原告宣城市金源建材厂与被告安徽恒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宣城市金源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宣城市金源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