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3363号
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业主委员会主任: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某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4464元,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