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962号
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凯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417.75元,由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