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682号之一
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10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84元,由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书记员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