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682号之二
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至1885443元。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85443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光
书记员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