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财保10号
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941683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玻璃钢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3289862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50×××40账户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50×××40账户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