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941683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玻璃钢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3289862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冀0922财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安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号:50×××40)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