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某经营部。
经营者: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
上诉人句容市某经营部、钱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公司、毛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4)苏1183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句容市某经营部于2025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句容市某经营部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句容市某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句容市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