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宏升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盛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卞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1102民初2881号 原告:黑龙江省盛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兆麟区锦天华苑小区A-5号楼000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9K7H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农垦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王岗镇农机五道街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GY1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 原告黑龙江省盛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彩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宏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装饰装修款341,877元;2.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以341,877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5.4%计算,自结算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开发建设办公楼,***挂靠宏升公司承建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工程,***将室内装饰装修部分(地墙面、室内抹灰、天棚外墙苯板等项目)及门窗制作安装等工程转包给盛彩公司施工。随后,盛彩公司的法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宏升公司给付盛彩公司部分工程款,后经盛彩公司的法人***与***进行结算,二被告欠盛彩公司装饰装修款341,877元未给付,***在结算单上予以确认。2019年年末,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使用。盛彩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二被告给付欠付的装修款及利息。 宏升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盛彩公司对宏升公司的诉讼请求。1.盛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二被告均未与盛彩公司签署任何施工合同,盛彩公司提供的证据系***与***二人之间出具的对账协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盛彩公司为施工人身份,盛彩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盛彩公司自认其与***之间存在转包法律关系,与宏升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盛彩公司无权向宏升公司主张相关款项。盛彩公司明知***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宏升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盛彩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盛彩公司要求宏升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工程2019年就已经完工,至今已经两年多,盛彩公司从未向宏升公司主张过权利,这明显不符合常理。3.宏升公司已经向盛彩公司支付304,000元、向***支付91,026.36元,共计支付395,026.36元。宏升公司不拖欠盛彩公司任何费用。盛彩公司与***的对账单确认,盛彩公司总计施工金额为446,197元,宏升公司支付给盛彩公司的总额为395,026.36元,加上盛彩公司自认收到的104,320元,盛彩公司累计收到499,346.36元,宏升公司已经超付。4.盛彩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宏升公司进行起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原则,应主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況”、“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盛彩公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起诉宏升公司。盛彩公司自认其法定代表人***与***存在转包合同关系,实际上系***个人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应向***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盛彩公司对宏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检察院办公楼这个工程2022年4月末保修期到期,在保修期间有尾欠款是非常正常的事,因为到保修期结束的时候,施工单位会要求将不合格的工程返工或者维修。2.因保修期没到期,***和宏升公司没有彻底结算,所以这次开庭与宏升公司没有关系。3.保修期未届满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尚未详细核对。4.盛彩公司提交的证据都是没经过彻底核算的,财务主管没有签字,盛彩公司只是核对了工程量,并未最后结算,盛彩公司要求的价格也不是最后价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以宏升公司的名义承建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和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技术专业用房的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铺地砖、墙砖、室内抹灰、木工装潢、外墙苯板、塑钢窗安装等项目交由盛彩公司进行建设。现盛彩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要求二被告给付其相应工程价款,***认可除木工活完成一半外,其余工程内容均已完成,但认为上述工程项目尚在保修期内,需待保修期满后方可结算。2.***与盛彩公司未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书面合同,盛彩公司主张双方对工程项目的单价进行了口头约定且现已结算完毕,***对此不予认可,盛彩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带有***(***认可系其雇佣的总工)签字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新建办公楼(***施工部分)工程量结算一览表”,以及2021年7月29日带有***签字的“***欠款”表,***只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签字的“***欠款”表系为应付***与他人诉讼而形成,并非最终的财务结算清单。3.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盛彩公司认可二被告已向其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尚有部分工程价款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借用宏升公司的资质与盛彩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法律关系,但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应对盛彩公司已经完成的部分给付相应价款,结合***签字的“***欠款”表中确定的金额,***应给付盛彩公司341,877元。***提出的该表系为应付***与他人诉讼而形成,并非最终的财务结算清单的辩解,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盛彩公司要求按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给付自结算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并未进行约定,本院认定应自2021年7月29日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宏升公司将其资质对外出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盛彩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盛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341,8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履行完毕,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黑龙江农垦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盛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14.08元,由被告***、黑龙江农垦宏升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