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与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3民初4503号之二 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68号。 经营者:***,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常州市民翔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村委茶山巷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诉被告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民翔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5.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5.50元,由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