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135号
原告: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5层101内5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10元,减半收取1396.05元,由原告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