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326号
申请人: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039903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462号电子商务创新港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P2B50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东营市汇成机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