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事务所与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8539号 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孟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诉被告某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