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8539号
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孟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诉被告某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